解后的车辆及零部件,拆解企业应妥善保管。因未使用专用工具或拆解不当,造成车辆的非交通事故损失,由拆解企业负责赔偿。第十二条拆解完毕后,鉴定评估机构应将拆解企业登记的有关当事人签名的损坏部位登记表存入价格鉴定结论案卷。第十三条车辆拆解后需要在拆解企业修复的,不再收取拆解费用。不在拆解企业维修的,企业可收取拆解费用。拆解费用包括:1拆解工时费按应拆解部位(零部件)的维修工时费用的50%收取;2使用电脑检测设备的,可按对外公示的价格收取费用,并开具有效票据。第十四条企业的拆解工作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好技术规程进行,对发生的下列问题,经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核实后,取消合作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拆解企业资格,连续两次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拆解企业资格。1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拆解交通事故车辆2不按要求,擅自扩大拆解范围的;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多收费或重复收费的;4强迫当事人将拆解车辆留企业维修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解的;6违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7在汽车拆解过程中存在人为扩大损失等违法行为,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五条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经现场勘查,审核批准后颁发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企业标牌及备案证书。第十六条各定点拆解企业必须将统一定制的标牌悬挂于企业厂院大门外明显处,建立工作台帐,将交通事故车辆的拆解及维修情况逐项登记备查。第十七条评估协会每年对拆解企业进行年检,对不合格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合作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定点拆解企业资格,对年检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协会颁发下一年度合作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定点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第十八条本操作规程自团体标准颁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九条本操作规程由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