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ClicktoaddTitle2.1.2城乡规划概述2.1.3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ClicktoaddTitle2.1.4城乡规划制订实施的一般原则规划,是融合多要素多人士看法的某一特定领域的发展愿景,意即进行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考量和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一地三域: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十个专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城乡二元结构2.1.1城乡规划立法背景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一法一条例:《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1.基本概念城市: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农业人口聚居的地域单元,它是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括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建制镇。我国城市数量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132个增加到2008年的655个,城市化水平由7.3%提高到45.68%。分类:大城市(50万以上)中等城市(20-50万)小城市(20万以下)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镇基本条件是:县级政府所在地和非农业人口占全乡总人口10%以上、其绝对数超过2000人的乡政府驻地。到2006年全国建制镇大约2万个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目前大约有310余万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