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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课件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pt  |  页数:25 |  大小:92KB

文档介绍
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四)职能分离原则?1、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2、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3、在比较重大的农业行政处罚中,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相分离;4、回避制度;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Р一、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依据第3条规定,它主要有:?(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第一,必须是外部农业行政机关。内设的职能司、局、处、科、股以及其它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第二,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外部行政管理机关享有外部管理权,并不意味必然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不是行政管理权的自然延伸,享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行政机关的种子违法行为处罚权由种子管理条例赋予,没有条例赋予则不能对种子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第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同的行政机关享有不同的管理权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以法定职权为限。如农业行政机关不能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下级机关不能行使上级机关的处罚权。第四,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一般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它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有各级的。(第3条)Р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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