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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核赔实务--经典疑难案例解析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ppt  |  页数:177 |  大小:5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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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额。旧车的保险金额一般均超过保险价值,而保险金额又是保险费的依据,对被保险人来说是多交了保费。? 然而投保时如果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又会碰到不足额投保的问题,根据条款,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时,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及时赔偿。所以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只会按比例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 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让被保险人得到足额赔偿,一般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造成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一旦发生实际修理费达到或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车主、媒体、法官和社会普遍认为保险公司不讲信用,按新车价格收费,却按旧车折旧后的价格支付赔款,严重损害保险业形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时,建议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不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Р8Р结论Р虽然从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来说,保险车辆的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及实际损失金额,标的损失按5.2万元赔付正确无误,这似乎对被保险人来说不太公平。建议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事故时,将赔付金额与保险金额之间差额的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而带来的诸多纠纷和道德风险,提高行业形象,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Р9Р案例二:高空坠物Р10Р案例简介Р2009年8月23日下午,李某开车去父母家吃晚饭,并将其所有的私家车停放在住宅楼旁边。李某父母家窗台上的一个花盆被大风刮落,正好砸到李某的轿车,造成车辆的车顶及天窗受损。事后,被保险人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应由房屋的所有人即李某的父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即使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赔偿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也要向其父母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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