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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常规业务理赔案例汇编(2009版)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此次事故损坏水渠长度为154.7米,故我司应该赔付金额= RMB 115.21元/米×154.7米= RMB 17,823.57元。被保险人则一直坚持认为修复水渠的所有费用应该得到全额赔付。理由有以下三点: 1、此次产生的费用是实际用于支付事故造成水渠损失的修复费用,有修复合同和修复发票,且被保险人也在修复前多次与施工单位压价,各项费用已经压到最低,修复费用合理; 2、修复水渠实际产生的RMB 157,585.24元费用远远低于水渠的保额RMB 1,589,950.46元,没有超过保额的限额,而且以前在人保承保时此类案件均是按照修复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赔付; 3、承保时没有约定每米的赔偿限额,且不同部位的建造价值不同,故不同意我司的赔付意见。【理赔结论】本案最终按不足额投保比例赔付。查保单,被保险人投保的水渠保险金额为RMB1,589,950.46元。根据我司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时期的竣工结算资料,计算得水渠的原始造价为RMB2,901,351.08元,考虑到水渠重新建造价值与原造价大致相当,建议引水渠的重置价值取原造Р 价。故保险价值(重置价值)RMB2,901,351.08元大于保险金额RMB1,589,950.46元,本保险为不足额投保。又因本次事故以修复为主,故本次事故中无残值。该案最终以¥84,357.00元结案。【案例点评】通过处理此案件,可以看到此业务在承保时虽约定了水渠的保额也明确了水渠的长度,但没有约定水渠每米的赔偿限额,导致赔付时出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对赔付理算方式理解的分歧。如果通过诉讼的话,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在对双方不明确的约定解释时,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对我司不一定有利,故我司还是只有尽量与客户协商处理,寻求一种双方均能接受的赔付意见。同时提醒我们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的每一项约定时一定要清晰、全面,避免含糊其辞。云南分公司财产险部杨雪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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