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520个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072个行政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主要包括: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2、行政法: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民商法: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程序法: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1、法律制定★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行政法规:国务院(3)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5)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7)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小资料:较大的市包括:(1)省会城市,有23个;(2)经济特区所在的市,有4个,即深圳、厦门、珠海、汕头;(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18个,即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法定程序:法律案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法律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