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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与依法执教(国培计划班)(1)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pt  |  页数:37 |  大小:637KB

文档介绍
某幼儿园眼部损伤索赔案?案例三:信阳某幼儿园磕掉幼儿牙齿案Р关于人身权的法律界定?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大致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名称)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和婚姻权等;后者包括亲权、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配偶权等。?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自然人的人身权、公民去世后的人格权利、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非法侵害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参照过错程度、行为方式、损害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Р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素质整体上有较大的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尤为突出。Р典型案例分析? 北京的王先生、郑州的葛先生因几角钱的“入厕费”分别状告天津某商场、郑州某车站;? 江西南昌某幼儿园火灾惨案;? 河北承德某幼儿园食物中毒案;?河南洛阳某幼儿园幼儿命丧滑梯案。Р三、幼儿教师法律素质亟待提高Р典型案例分析:?安徽某幼儿园幼儿受体罚致精神分裂症案;?湖南某幼儿园烫伤幼儿案;?上海某幼儿园儿童被害案;?浙江某幼儿园儿童死亡案。?既要依法规范保教行为,又要依法维护幼儿园及教师的合法权益。Р四、幼儿教师如何依法执教Р(一)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二)学会善于依法管理幼儿?(三)依法加强家园合作与交流?(四)学会善于依法维护合法权益Р(一)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是一种“规矩”,以权利和义务为尺度来调整人的行为。大致有以下三种“管人”方式,并以此可以确认人的行为是否守法或违法。?以家庭事物分工“约法三章”为例。Р必须做什么(必须做饭和接送孩子)?禁止做什么(不准与异性同事聊天)?可以做什么(中午做饭可以自己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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