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父子结束旅游返沪时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马先生父子所说的有两个合同约定的景点没有游览也属实,但当时他们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回沪以后,马先生却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和律师费的主张,这明显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旅行社愿意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600元。Р6Р案件处理Р导游?人员Р向游客赔礼致歉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Р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6个月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Р扣除8分,全行业通报。Р1Р2Р3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Р案件处理Р旅行社Р赔偿违约所造成原告马某父子经济损失人民币1080元。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减少2个景点:600元、增加购物次数:480元Р处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Р1Р2Р3Р不用继续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方式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Р案件处理Р马某?父子Р自己承担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Р不予支持向旅行社索要“补游”5890的费用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Р获得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80元。Р1Р2Р3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减少2个景点:600元、增加购物次数:480元(总计1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