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被取消。80年代中期,企业改革不断冲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在劳动管理方面,迫切要求改变制约企业发展的固定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四项暂行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Р第二阶段,1993年4月至1999年1月。这是失业制度进入补充发展的阶段,也是其作用进一步发挥的时期。? 1993年4月,以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为标志。主要变化:一是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保障对象从原来的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种人员扩大到撤销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等七类九种人员。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保范围。三是将缴费基数由企业标准工资改为工资总额,并对费率规定了一个幅度,还相应改变了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盐城市历年征缴失业保险基金图示)Р第三阶段,1999年1月至今。这一时期是失业保险走向基本完善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时期。? 1999年1月,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变化:一是失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了失业保障;二是建立了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筹资机制;三是强化了基金的调剂功能,建立了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我省按上年末基金征缴额的5%上缴,下拨不超过所缴调剂金的三倍);四是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申领程序,切实维护了失业人员的权益;五是加强了管理和监督,确保了基金安全与完整。(盐城市历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图示和盐城市历年失业保险支出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