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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课件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35 |  大小:969KB

文档介绍
未履行告知家长义务,未转移监护权。被判刑,学校也给予赔偿。Р习近平: 对教师侵害学生行为必须零容忍? (2014年9月9日,习近平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Р上述案例所反映的问题Р中小学教师职业已经越来越充满法律风险Р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法律风险,依法执教,防范风险Р教师职业法律风险的类别Р教师:?一、侵权行为?二、违规行为(违反工作规程、职业道德要求)?三、失职行为(不尽责)?学校:?一、学校设施隐患?二、安全管理瑕疵或者错位?三、教师在工作中引发的法律责任Р一、侵权行为Р(一)侵权行为的概念Р1、概念:? 行为人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Р2、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哪些特殊的权益Р1、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2、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4、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5、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Р(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Р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过失)Р相关的法律规定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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