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四、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扌昔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刑法规定的罪名: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发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