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几乎涉及到了美国海洋事务的方方面面。同时,海岸警卫队是美国执行多任务的海上武装执法力量,为美国五大兵种之一。从美国海岸警卫队的任务可以看出,其职能覆盖了相当于我国海军、海警、海监、海事、渔政、海关、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大部分业务,它既是军队,又拥有广泛的国内法执法权,不但可以执行本部门相关法律,还可以执行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是一支海上综合执法队伍,是许多国家海上执法队伍建设的典范。Р2.“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集中”模式?日本是“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集中”模式的典型代表。日本涉海管理部门很多,全国没有统一的海洋管理职能机构,属于“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集中”模式。2001年经过改组后,涉海管理部门主要有6个:通商产业厅、农林水产厅、文部科技省、环境省和防卫厅和海上保安厅。同时,还建立了由日本海洋开发审议会、海洋科技开发推进联络会、海洋开发有关省厅联席会组成的决策咨询与协调机构来弥补海洋事务分散的弊端。Р其中,海上保安厅是主要的执法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海洋开发规划和有关国土开发的法规;负责沿岸海域和空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管理全国海洋国土开发;负责海上执法任务等。与美国一样,日本的海上保安厅是日本海上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是日本国家的准军事机构。Р3.“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分散”模式?加拿大是“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分散”模式的典型代表。加拿大海洋事务的管理权限分散在有关的联邦政府部门中,如渔业与海洋部、公共安全部、能源矿产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环境部、印第安北方发展部。[1]其执法部门也是分散的,主要分散于渔业与海洋部、环境部、交通部、公共安全部,并没有一个集中的综合执法部门。虽然海警警备队相对来说在执法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所有的公务船只几乎都统一由海岸警备队管理,但是其仍然只是隶属于渔业与海洋部,依然不能行使其他执法部门的权力,对其他部门也没有统一指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