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Р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是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Р(二)涉税事项介绍Р股息红利的概念?股息红利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Р利息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预提所得税。?海外代付利息(银行业)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的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Р租金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赁收入(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资料费等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机器设备、科学仪器、房屋建筑物、信息传输设备、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Р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或个人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包括中国境外发生的人员技术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