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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代垫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的新规定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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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务状况良好;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   (4)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   经所在地(北京外汇管理部、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外汇管理局核准,也可以按此通知规定办理有关非贸易项下售付汇。 表一:项目审核材料直接支付外籍员工获得的工资、福利补贴并汇出境外1.书面申请2.境外支付通知3.外籍员工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省)等身份证明4.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5.董事会确定的工资及福利补贴文件6.就业证或专家证明7.完税证明及税票由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其代垫的外籍员工工资、福利补贴1.书面申请2.代垫协议或支付通知3.外籍员工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省)等身份证明4.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5.董事会确定的工资及福利补贴文件6.就业证或专家证明7.完税证明及税票由境外母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在境外社会、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1.书面申请2.境外支付通知3.外籍员工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省)等身份证明4.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5.境外保险单6.如需纳税的还应当提供税务证明由境外母公司代垫的员工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1.书面申请2.境外支付通知3.员工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4.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5.员工赴境外从事经营活动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分摊的专利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引进费等1.书面申请2.分摊协议3.境外支付通知4.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5.完税证明及税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分摊的管理费、其它费用等1.书面申请2.分摊协议3.境外支付通知4.相关费用的正本单据5.完税证明及税票 注释1: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   1. 由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总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设立的分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的公司等;       2.  由中资集团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参股、控股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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