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即成立。?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许诺销售行为并不构成侵权。Р典型案例Р案例1:AGA医药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医圣杰公司侵犯专利权案?案情:AGA公司拥有“预制导管导引的闭塞器械”的发明专利,被告参加“中华医学会第六届全国介入心脏病学论坛”,在展会的展板上以及为展会而印制的宣传册和《动脉导管未闭及房间隔缺损封堵器使用说明书》中,对两种封堵器产品进行了介绍,并附有两种产品的结构示意图,同时,展示了三种封堵器产品的照片,并列明三种产品的价格以及质量承诺。庭审中,被告承认当时鉴于公司刚成立,所以使用的是AGA公司专利产品的照片。但之后被告实际制造销售了封堵器,结构上作了改变,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Р案例1: AGA医药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医圣杰公司侵犯专利权案Р原告主张: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法院认为:被告制造、销售的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但被告在“论坛”上所使用的《说明书》中列明了产品的价格及质量保证等内容,其试图达成销售协议之目的是明显的。许诺销售作为独立于制造、销售的行为,只要被告所展示的内容揭示了产品的结构,而且能够表明该结构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许诺销售即成立。被告散发的说明书以及展板中的封堵器的产品照片所反映的结构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被告的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Р关于间接侵权Р间接侵权并非法定概念,而是学理和实践判决中提出的概念?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必要的条件:提供、出售、进口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部件、设备等?一般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包括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在境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