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专题的目的意义 1、《语言文字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 推广和普及普通话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二、普通话方面的相关常识(一)关于普通话 1、普通话的定义:现代汉语的标准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2、普通话的形成 A、汉民族共同语的沿革 B、北京语音的历史基础 C、北方方言的历史地位 3、普通话的地位 A、普通话和方言的关系 B、普通话与北京话 C、普通话与少数民族语言(二) 国家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主要是普通话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 1、推普的法律条文《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育法》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义务教育法》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