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案例 2005 年7月 20 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 200 台 29 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 60 万元。同日, 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 60 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 200 台电视机全部损坏。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 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 60 万元。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真诚、专业、创新、高效、奉献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本案参考结论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参考理论分析: 1、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