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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培训-法律知识-华润地产商业租赁法律知识分享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52 |  大小:1520KB

文档介绍
商铺的义务; 2、妥善维护房屋或商铺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支付租金的义务; 【按约定时间、金额支付】 4、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 5、返还房屋或商铺的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五、商业租赁合同的特殊效力 (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概念】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法规链接】《合同法》第230 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18 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存在例外情形) 五、商业租赁合同的特殊效力 (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2002 年3月26日, 甲公司作为一楼房的所有人授权其下属单位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协议约定: 物业公司将该楼一层东侧大厅建筑面积 430 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蒋某, 租赁期限自 2002 年4月1日起至 2011 年3月31日终止。合同签订后, 物业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了蒋某,蒋某实际入住并经营百货商店。 2003 年9月5日,甲公司将该楼(建筑面积为 7836.50 平方米, 土地面积为 3434.34 平方米) 出售给乙公司,房屋总价款为 18 900 000 元。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公司分别于 2003 年9月29日、 10月24日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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