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变更,须有加盖该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签名的书面变更通知,出纳员方可办理结算手续。所有以供应商名义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的货款支付,原则上不得由公司采购员代为结算,如有此情况,公司财务(出纳员)有权拒绝付款。供应商付款方式的规定 1.个体性质的供应商以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2.其他供应商原则上要求以转账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供应商货款结算流程及时间的规定一、供应商货款集中按月支付,下月支付上月货款。二、每月的 22 日-23 日为上月付款排款日(对账日)。供应商将上月的商品验收单整理,开据正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使用复印件), 在采购部核对其商品名称、金额、供应商单位及有效证件签字后,由商品部逐一核实商品的进销存情况及所对应的应付货款金额并签字。最后到财务部往来账会计处对账,财务部对货款的结算金额的真实性、发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办理。供应商货款结算流程及时间的规定三、每月的 25 日-26 日为财务部供应商货款审批手续日。财务部根据采购部(商品部审核过的)提交过来的付款申请单做付款申请计划,并呈交给总经理审批。四、次月的 5日-15 日为财务付款结算日。财务部可按照供应商协议中的货款支付方式办理付款业务。,五、上述结算时间的规定一般不得变动,除此时间之外的对账和结算(特殊情况除外)财务一律不予受理。异地付款的请款规定一、原则上,异地付款一律采用电汇方式;如特殊原因需要汇票付款的,必须详细注明原因,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如办理的汇票需寄给往来单位,必须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由指定邮寄员邮寄;如办理的汇票为收款单位自带,财务部门必须在认真检查、核对取票人身份证,及收款单位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印签章, 并指明取票人姓名的委托书(原件)后,才能办理汇票领取手续。“委托书”及取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财务部门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