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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5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20 %的制盐生产量和 80 %的铁路线。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 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之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要实现交易双方的实质平等,实现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必须从法律上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制定一系列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以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影响经济运行,在维护形式上平等的同时推进主体实质平等的实现,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德国大量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是德国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德国当时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的学术研究,又构成经济法产生的学术背景。如鲁姆夫、卡斯凯尔、阿·努斯鲍姆、杰·海德曼等的研究及其成果在立法中的运用。第一节经济法兴起的历史轨迹一、经济法兴起的不同观点(一)经济法产生时间的不同观点?人民大学潘静成、刘文华( 1999 )和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单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克眼因垄断而造成的危机。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又以一种新的理念,运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即以“有形之手”直接和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于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迥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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