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和竞争领域的立法?三、出现许多促进、扶助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立法?四、强行性立法多,许多经济法规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或简直与行政法难以区分?五、由于当时所有立法几乎都同战争相关,其经济法的非经济性色彩十分强烈Р(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危机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社会化同无政府主义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必须进行更为全面和强有力的总体性调节。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也正在这个时期产生,并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相继采纳,奉为指导原则。Р这一阶段,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实行资本主义国有化,国家垄断主义出现并得到发展。国家不仅以政权身份对私人经济进行干预,而且开始以资本所有者身份直接参与生产经营领域的活动。?二、国家经济职能全面强化,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经济进行全面性、综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Р德国在那次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希特勒纳粹集团于1933年夺取了政权,开始法西斯独裁统治。Р法西斯德国的经济法活动:?一、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关于民众权利的条款停止生效。?二、颁布《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三、 1930年、1932年、1933年几次修改的《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以加强卡特尔。?四、 1933年并制定《强制卡特尔》,扶助和加强科特尔的建立,利用卡特尔来统制市场。?五、1934年颁布了《经济有机结构条例》Р这个时期德国颁布的许多法律虽然从广义上说也具有某种经济法性质,但更多的是属于行政法或军事法性质,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二战”结束。? “二战”结束后的德国被分割为两个国家。在美、英、法占领区的前联邦德国,根据占领军的指令,颁布了《德国经济力过度集中排除令》(统称为《反卡特尔法》),禁止卡特尔和康采恩,并对大企业实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