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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章督促程序-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对下列两种人不能适用: 6.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债务人下落不明。二、申请程序——提交申请书和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第三节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一、审查?1、审查方式——书面审查。?2、审查范围——以债权人的请求为基础。?3、审查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二、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一)驳回申请——认为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不得提起上诉; (二)发出支付令。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三、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支付令,指在督促程序中由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效力: ?★具有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不提出争辩,应根据支付令来履行清偿义务。?★具有同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不提出异议, 又不履行义务的,则支付令即发生了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第四节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一、债务人异议(一)异议成立条件 1.必须由债务人提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必须以书面方式; 3.必须针对债务关系本身。(二)法律后果一是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二是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1、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终结督促程序; 2、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4、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履行了债务; 5、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 30 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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