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0 576-612 144-153 288-306 46-49 27-28 25-27 46-49 224-238 医院各类别人员定编参考范围 89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 张。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1994 年颁布) 有关定岗定编要求 10 三级综合医院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