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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体-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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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国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 第三,邦联议会虽是当时美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它只是各州代表的会议, 它没有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宣战、媾和、签约、征兵等权力,各州拥有主权国家所享有的一切权力。邦联制向联邦制的转变? 1787 年5月 14日,在费城召开各州代表参加的代表大会, 乔治.华盛顿当选为会议主席。?这次会议被称为“制宪会议”:《邦联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美国国内和国际发展的要求,因此, 必须重新构建美国政治体制, 1787 年9月 17日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并提交各州批准。美国联邦制的特点联邦政府与州的关系有三个基本特征(1)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拥有宪法列举的权力,州拥有保留的权力。(2)联邦与州在各自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它们不是严格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而有各自的权力范围,相互不得干涉。(3)联邦地位高于州。联邦宪法优于各州法律。联邦的权利涉及全国性事务的权力均赋予联邦政府,内政方面如征收全国赋税,举借和偿付国债,铸造和发行货币,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度量衡,邮政,平定内乱, 管理国有土地等;国防和外交方面如:建立和保持军队, 宣布和进行战争,接纳新州加入联邦,管理国籍,缔结条约和联盟,等等。州的权利各州保留的权力主要是决定和处理本州范围内公共事务的权力,主要包括各州有权征收州税, 以州的信用借债,管理州内的各类产业、交通、卫生、教育、福利、救济、治安、教养、一般的民刑案件,设立并监督地方政府,等等 Vs 美国宪法第六条: “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此项条款被称为“至高无上条款”,虽然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根据宪法所制定的联邦法律和联邦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在全国的最高地位,但其意义则在于肯定了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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