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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贷款通则课件-课件(PPT·精·选)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条件借款人为法人借款人为法人第三章借款人 8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五)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为自然人借款人为自然人(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9 第三章借款人严禁的贷款用途严禁的贷款用途?财政预算性收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第三章借款人 9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10 第三章借款人第三章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中国银监会 2008 年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100% ;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0% ;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 1% ;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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