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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合同签订中规避风险-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2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还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即发出要约的人应是可以确定的,以便于受要约的人作出答复;受要约人是特定的相对人,是指受要约的人应是要约人的相对人,即只要经该相对人同意,合同即可成立。要约,又称发盘,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性质属意思表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设计,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一项订约提议要成为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有效要件: 要约(二) ?要约的生效和失效–有关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到达主义原则,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丧失其法律拘束力,这就是要约的失效。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 3)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三)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该要约生效前取消该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第18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工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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