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见第二条(一)扩大了调整的单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二)扩大了调整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以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三)是扩大了调整用工的形式。 1、把聘用制有条件的纳入调整范围。“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特别规定优先执行,无特别规定受本法调整。制定特别规定的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规定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对劳务派遣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3、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范。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规定的基本精神: 劳动者被雇佣后,如果不享受《公务员法》和国家人事政策规定的权利,就应享受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在调整范围上,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正是因为它在很多地方都突破了《劳动法》,不便将《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够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