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二、目的?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三、由来?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 19 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四、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五、双重价值?惩罚性?恢复性六、存在的问题?(一)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二)社区环境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三)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四)矫正方式单一,矫正劳动基地缺乏,禁止令的执行成为空白。(五)参与主体的衔接及权威不够影响矫正工作质量(六)社区矫正队伍人才严重匮乏。(一)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 2012 年1月 1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本办法自 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但是, 它仅仅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协调。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对社区矫正作了相关的规定,但社区矫正内容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二)社区环境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1、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 2、社区安置矫正对象困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