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办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样规定,目的在于整合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帮助这类人员尽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也是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继续深化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客观需要。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Р《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Р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居住地。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特别监管规定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暂时改变监禁执行方式,置于社区内以非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与管制、缓刑、假释罪犯相比,《实施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