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符合深度要求;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不得指定厂家;6、向施工单位就施工图文件作说明;7、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三)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界定;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4、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5、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7、返修不合格工程;8、建立教育培训制度;9、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四)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让;2、回避原则;3、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选派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材料、设备;未经总监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竣工验收;5、按照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增加了一些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同时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二)在设计单位方面,一是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大中型工程应在现场设立代表机构或派驻设代;二是设计单位应在各个验收阶段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三)明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采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