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还明确规定了合作社、合作社的成员对外承担财务清偿的责任大小。法律第4条规定,合作社的经济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律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上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难说明《合作社法》是一部充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3、《合作社法》是一部促进法。?《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明确合作社的市场主体资格,就是要扶持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合作社法》第1条规定,“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8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法律明确要求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更有效的支持和扶持,积极引导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自身不断向前发展。4、《合作社法》是一部自治法。?《合作社法》为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立及其职权、收益分配项目及其比例、附加表决权的确定等重大事项,《合作社法》仅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质性的决定权由合作社的《章程》进行明确规定。大家细读《合作社法》后就知道,在短短的4000多字的法律条文中就有36处提到的事项由合作社《章程》确定,其中需要由章程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的也不少于20处,这些都无疑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自主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