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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多少通过? 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设置有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1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什么?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1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13、可分配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破产有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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