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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思维(11月17日)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3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思维和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多是推测性的,即或然性的。因为侦查推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材料,往往是不完整的,因而结论并非必然,而只是一种较大可能性。由或然到必然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最终要达到必然,才能结案。侦查思维的特征3、假说性假说性体现在未知案情所作的解释和设计(即“侦查假说”),侦查假说是侦查人员根据已知的事实、证据和材料,对案情和犯罪人的一种设定解释。各种侦查推论,实质上都是侦查假说。侦查假说是一种基本的侦查思维方法,侦查破案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提出假说、验证假说的过程。二、侦查逻辑思维(推理)推理: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得出一个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推理一般分为:1、演绎推理:由一般性前提到个别性结论。 2、归纳推理:由个别性前提到一般性结论。 3、类比推理:个别性前提到个别性结论。侦查推理1、演绎推理及其运用演绎推理的基本形式是三段论,是从一般性原理推出特殊性结论。凡呈仰卧状态的是女尸那具浮尸是呈仰卧状态的————————————所以,那具浮尸是女尸侦查推理2、归纳推理以个别的知识为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如果大量的A在各种各样的条件下被观察到;如果这些A都具有B性质;如果在观察时没有遇到相反事例所有A具有B性质根据所考察具体对象的范围,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前者结论是可靠的,后者是不可靠的。但在侦查实践中,由于考察的对象数量有限,多数情况下只能进行不完全归纳推理,因而结论具有或然性。归纳推理侦查中,最先使用的往往是归纳推理,即根据现场勘查中获取的各种痕迹和信息,来探求对案件发生过程的认识。侦查人员长期的通过日常观察,可以形成特殊的习惯归纳。表现为敏感的选择意识和反应意识,异于常人的假设和想象力,偏向“恶”意的猜测,即所谓“有色眼睛”。但这种归纳推理即使前提正确,形式合理,其结论不是绝对可信的。因而,必须经过严密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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