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包括部分正确和部分错误。思维的模糊性是相对于思维的精确性而言的,模糊性和精确性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精确性是模糊性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模糊程度较低的模糊认识。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侦查思维的模糊性比其他领域的更加明显。在侦查工作中主要有两种模糊思维方式,一种是被动的模糊思维,一种是主动的模糊思维。在何家弘先生所著的《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一书中对被动的模糊思维是这样解释的:被动模糊思维是指受到人们认识上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思维活动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300页。例如,一个具体案件的侦查工作一般需要经过侦查初期、侦查中期以及侦查终结这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侦查人员获取的案件材料有限,所以对于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分子的认识都处于模糊的状态;在第二阶段,侦查人员获取的案件材料逐步增加,因此他们认识程度上的模糊性就逐步降低,直至查明案情破获案件达到侦查终结。在何家弘先生所著的《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一书中对主动的模糊思维是这样定义的:主动的模糊思维是指认识主体主动地对事物之间的区别或者界限进行模糊化处理,然后通过压缩及整理抽象出相对明晰的界限,最后得出确定性比较强的认识。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300—301页。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有时会有意识的对一些尚且把握不准的侦查对象的某些特点进行相对模糊的概括以确保认识结论的可靠性。辟如,在侦查活动中,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特征、推测作案时间以及确定侦查范围等方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侦查客体进行模糊化处理。在具体的侦查破案中,侦查人员还会采用各种侦查高新技术设备对犯罪嫌疑人的相貌,对犯罪现场的足迹和指纹等等进行模糊识别。这对于避免一些认识错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模糊思维也是侦查思维中的重要思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