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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ISBP745及案例专题培训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ppt  |  页数:24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013年12月13日,经广西高院最终判决,一起由中国银行开立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引发的欺诈案。该案经一审及二审,历时3年多,以受益人欺诈成立,中行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而宣告结案。?案件回放:?2010年6月,中行客户B公司与美国M签订合同,向美国M公司购买150吨高科技化工材料(陶瓷金属耦合剂)。11月8日B公司在中行申请开立了以M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延期付款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deferred payment),该证付款人为中行,总金额180万美元,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80天,价格CIF中国广西北海,通知行为美国C银行。11月19日,受益人M公司通过C银行向中行寄交了信用证下全套单据并在当日与C银行签署了《信用证款项预付总协议》。2010年11月29日,中行向C银行发了MT799格式的电文,表明“DOCS HAVE BEEN ACCEPTED TO MATURE ON 110203”,承诺在到期日2011年2月3日付款。C银行根据之前与受益人的协议,在收到中行承诺到期付款的电文后,于2010年11月30日给予受益人先行垫付款项。?案例:破解广西第一起信用证欺诈案?此后,申请人B公司发现货运疑点,通过海事调查并提请国际贸易仲裁,认定存在货物欺诈,申请人无须支付合同项下款式,他们成功申请到法院对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止付令,即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对受益人在国内提起诉讼,中行和C银行被法院定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信用证欺诈成立。M公司及C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焦点一,中行在该信用证下是否构成承兑(ACCEPTANCE)?结论:中行在该信用证下并未构成承兑??焦点二,该案银行是否为信用证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善意第三人?结论:C银行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案例:破解广西第一起信用证欺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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