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的定义。? 从法律的含义来看,主权在民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受理国权事务有同等的发言权。但是,从管理的角度看,主权不可能由所有公民共同行使,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如梵蒂冈),却只能由公民中的一部分专门人才和专门机构来行使主权,即通过“授权”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这就是我国常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全体公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授予代表,由这些代表行使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人民享有主权的“所有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罢免不称职的代表或其它政府官员,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制度化的过程。Р(4)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又称三权分立,主要内容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三个机关掌握这三种不同的权力。??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三权分立之具体体制也不同:?美国严格的三权分立。即联邦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法院行使。三者的地位是平衡的,充分体现了制宪会议的精神。其具体做法是:总统不是由国会产生,如果由国会产生,国会就可以控制总统;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为防止法官受行政,立法控制,保证司法独立,实行法官一旦任职,没有过失,即可终身任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还享有违宪审查权。?英国立法和行政只有机构的分立,而人员和职能基本是合一的(“两个机构,一套人马”)。执政党内部只要不发生分裂,就应该是“议行一致”的。所谓制衡,实际上是反对党在议会内对执政党的制约。这是英国分权制衡的特点。?法国 1958年形成的分权是以行政权力为重点,其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相似于英国。但由于法国是多党制,多党联盟组成的内阁政府很难保持一致,因此不可能象英国那样“议行一致”。法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居于国家主权“保证人”和“仲裁人”的地位总统居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上。由于总统是直接选举产生,除受弹劾外不受任何制约,所以,法国的分权制衡带有家长式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