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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533-20 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操作规程

上传者:蓝天 |  格式:pdf  |  页数:5 |  大小:140KB

文档介绍
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解体。解体后的照片、Р包含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部件的照片、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的拓印膜等资料应完整留存备Р查。 РР2РDB11/ 533—2008 Р9 贮存 РР9.1 应使用各种专用密闭容器贮存废油废液,防止液体随意挥发、泄漏。 Р9.2 拆下的零部件应在室内贮存,不得露天存放。 Р9.3 拆解部件、材料及拆解后产生的废物零部件应分类收集、分区保存。 Р9.4 储存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应进行标识。 Р9.5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存储未引爆安全气囊的装置应防爆,应定期对容器和装置进行检Р查。 Р9.6 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 GB 18599 规定贮存。 Р9.7 废铅酸电池、废发动机油、变速器油、动力转向油、废机油滤清器、安全气囊等危险废物的贮存Р要满足 GB 18597 的规定。 РР10 回收利用 РР10.1 应在确保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遵循资源回收利用原则对报废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利用。 Р10.2 拆解的其他部件能够再使用的,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Р10.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解体销毁的总成,以及安全气囊、安全带、催化转化器、消声器、转向锁总Р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不应按照原用途再使用。 РР11 期限要求 РР 拆解企业登记报废汽车后,应在 3 个月之内拆解完毕。 Р Р Р Р РР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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