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规定Р 1 单项工程所含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Р 2 所含单位(子单位)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Р5.5 项目(子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Р 1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Р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Р 3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Р 4 观感质量验收结论为“较好”或“好”。Р 5 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Р5.6 项目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Р 1 工程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Р 2 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已完成,并有完整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资料。Р 3 项目资金已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Р 4 有关验收报告已完备。Р 5 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已确定。Р5.7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Р 1 已经初步验收合格。Р 2 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Р 3 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Р 4 归档资料符合本规程要求及有关规定。Р 9Р5 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登记。Р 6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Р 7 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筹集渠道已落实并已签订管护协议。Р 8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甩项验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以Р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Р5. 8 当土地整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Р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单元工程,应重新进行质量评定。Р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单元工程,应予质量评Р定。Р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Р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单元工程,可予以质量评定。Р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单元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Р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质量评定。Р5.9 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Р质量评定。Р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