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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0 |  大小:576KB

文档介绍
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应参加验收。Р项目(子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实施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应参加验收。Р项目(子项目)工程有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专业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要求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Р验收要求Р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Рa) 施工质量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 562-2009、《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 563-2009和本标准的规定;Рb) 施工应符合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的要求;Рc)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Рd)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Рe)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Рf)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Рg) 单元工程的质量应按基本要求和检验要求验收;Рh)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Р当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Рa)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单元工程,应重新进行质量评定;Рb)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单元工程,应予质量评定;Рc)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单元工程,可予以质量验收;Рd)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单元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质量评定。Р不可参与质量验收的工程Р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可参与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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