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Р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Р 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Р定。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Р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Р位。Р 2Р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Р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区别对待。Р1.2.3 建筑抗震鉴定的方法可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Р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Р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Р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Р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规程Р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Р1.2.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Р下列规定: Р 1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规程各章规定的最大Р值。Р 2 当建筑的平面、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Р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Р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有突变时,应Р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Р 3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Р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Р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Р 4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Р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Р 5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Р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Р 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Р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Р 7 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程各章规定的Р最低要求。Р 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