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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20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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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Р民政府民政部门。Р (二)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Р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Р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属于本细则第二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Р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Р级退还给申请人。Р 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Р府民政部门应当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Р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Р宜: Р — 9 —Р(一)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Р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Р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Р逐级发给申请人。Р (二)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Р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Р (三)经审查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Р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40 个工Р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Р Р 第五章残疾情况医学鉴定Р 第十六条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Р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受理的评Р残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评定范围和条件的,出具《残疾情况医Р学鉴定介绍信》,申请人持《介绍信》、有受伤部位或残情记载Р的档案材料、原始医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Р构进行医学鉴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申请人、残情医学鉴Р定介绍信照片和身份证等核实无误后进行残情鉴定。Р 第十七条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Р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请示,说明Р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Р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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