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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重症监护室(ricu)建设与管理中的若干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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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可逆或临终状态的病人收入监护室只能增加医疗支出和社会的负担,但对病人并无实质性的好处,因而不应将之作为监护室的收治对象。同样,如果病人病情稳定,则应及时转出监护室。如何决定不同病种的病人在什么时机转入和转出监护室,应制定相应的标准,以便于临床操作。不同的病种和不同病情的病人需要的监护和治疗强度是不一样的。在监护室,最难的不是提高监护和治疗的强度,而是决定何时降低监护和治疗的强度。由于医疗水平受医学本身发展水平的局限,对于很多危重病人的治疗效果是有限的,或者仅仅是延长了病人的生命,但病人生活质量很差,甚至很痛苦。加之在监护室的医疗费用问题如前所述,监护室从一开始就担负着科学研究的任务。为了使最新的监护和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和服务于病人,在人体进行科学研究是合理的,但必须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发达国家,该原则已为大多数医学研究人员所接受,并以立法手段来保证其实施,同时还接受相关的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和学术团体组织的监督。由于病情危重,许多病人不具备对医学研究的理解和决定是否接受参加某项研究的能力,因而大多数时候在监护室实施直接针对病人的知情同意是很困难的。此时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告知病人的代理人匀〉闷渫狻4砣丝梢允欠ǘǖ模部梢允遣∪嗽诖酥爸付ǖ摹T谖夜辔7蚱匏ǚ降亩方或直系亲属,少数情况下可以是近亲或朋友。另一种办法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先征得病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而给予特别的监护或治疗措施:根据目前的医学认识水平认为某种监护或治疗手段是对病人肯定有益而风险很小;在进入实际研究之前,研究内容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查并得到批准;病人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因而无法在有限的时间里与其代理人取得联系,或者因时间紧迫而不可能占用太多的时间与其代理人进行商议以征得同意;之后应将有关的详情告知病人或其代理人。第六届中青年呼吸医师论坛论文汇编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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