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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内河小船建造规范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df  |  页数:6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检验项目: Р (1)主机、推进装置、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主要设备应具有本社船用产品证书及合格Р证,并核对其主要技术规格和性能指标; Р (2)检查主、辅机、轴系、螺旋桨的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Р (3)检查各种管系的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Р (4)检查驾机合一装置安装质量和可靠性; Р (5)检查液压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的安装质量和可靠性,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Р (6)检查电气设备、电缆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Р (7)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接地(或接零保护)和避雷装置的安装情况; Р (8)其他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Р Р 2.2.2 初次检验Р 2.2.2.1 凡未经本社监督检验的现有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前,应申请初次检验。Р 2.2.2.2 凡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社提供建造厂的船舶质量证明Р书和重要用途的材料、设备和装置的本社船用产品证书,并提供附录I中带“*”的图纸资料一Р套供审核。如无法提供上述相关图纸资料,本社可接受用其他有关资料作等效替代。Р 2.2.2.3 轮机和电气设备按照本章2.2.1.3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Р 2.2.2.4 根据船舶和设备状况确定按年度检验项目或特别检验项目进行检验。Р 2.2.2.5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验项目: Р (1) 按本章 2.2.1.1,2.2.1.2 的规定,对船舶结构进行检验; Р (2) 按本规范第 7 章的规定检查船舶设备,必要时做相关试验及效用试验; Р (3) 航行灯和指示器以及电源切换应予检查和确认。Р Р 2.2.3 特别检验Р 2.2.3.1 特别检验应按期进行。Р 2.2.3.2 钢质船舶船体检验: Р (1) 船舶必须置于坞内或船台上。趸船第 1 次特别检验可浮于水面上进行。船舶的货Р舱、水舱及其他需要检验的舱室,均应全部清空,并清除表面污锈; Р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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