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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pt  |  页数:89 |  大小:955KB

文档介绍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与《规定》第五条对比)?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与《规定》第六条对比)?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与《规定》第九条对比)?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与《规定》第三条对比》Р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与《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比)?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与《规定》第十六条对比)?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与《规定》第十八条对比)?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与《规定》第四章“渡运安全”26-34条对比)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Р二、立法过程Р1.2013年8月形成初稿;Р2.三次调研?(1)2013年9月中旬赴华中水网地区和西北非水网地区调研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现状;Р(2)2013年10月中旬赴华南和西南调研渡口管理。Р(3)2014年3月在赴贵州、湖北、江苏等地集中调研。Р3.2014年6月12日交通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6月18日交通部令2014年第9号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交通部《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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