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建、改建工程竣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验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将一套完整且符合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九、经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依法向当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对于因相关材料遗失或手续不完整等造成的历史遗留宗教活动场所权属登记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由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宗教、国土、规划、住建、林业、消防等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在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依法依规补办有关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十、规划、住建、国土、林业、消防等主管部门及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审核)或相应权属证书登记手续过程中,要做好服务,简化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十一、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明,向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十二、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经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应当事先与有关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4年11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