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4.10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4.10.1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本机关机构衍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4.10.2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4.10.3机关形成的科技、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5.附则5.1省交通厅机关各处室可根据本规定确认本处室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5.2厅直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省交通厅和省档案局联合审查同意后执行。5.3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福建省交通厅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福建省交通厅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