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Р(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Р(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Р(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Р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Р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Р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04]294号)同时废止。Р Р附件:1.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规定Р 2.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Р 3.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申请审核表Р 4.福建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Р Р附件[1]: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规定.doc Р附件[2]: 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Р附件[3]: 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Р附件[4]: 福建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