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重点对线网规划、建设条件、规划方案和用地落6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八条受理条件。对于申报的建设规划,在初步核实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基本符合编制要求,以往建设规划已完成中期评估,项目实施中无重大违规行为,客流预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专题报告齐备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受理。第九条审核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的建设规划后,委托有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评估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在咨询评估报告认为规划基本可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获得批复后办理审批文件。具体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第十条规划要求。国家批复的建设规划明确基本建设方案,确定线路起讫点、基本走向、敷设方式、车站数量、工程投资、建设年限等约束性内容。规划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完善建设方案,但约束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基本走向、敷设方式不得发生重大变化,线路长度、车站数量、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的变动不得超过规划方案的15%。投资模式不得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不得提前开工和压缩工期。第十一条项目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做好项目审核工作,不得进一步转移和下放审批权限,制定和完善审批制度,实行项目公示和信息公开。委托有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评估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评估,严格审批要求,明确约束性内容,指导项目实施。项目批复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报送项目审批、投资安排、形象进度、存在7问题等信息。第十二条实施监管。建立全国轨道交通投资项目库,及时汇总项目审批、建设内容、投资安排、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等信息,实现在线监测和动态跟踪。适时开展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和项目稽察工作,评估和稽察结果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