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服务客户提Р供最佳方案。如果允许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可能会引发咨询业务和经纪业Р务植合操作的弊端,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危害市场。因此,我国《证券法》第 1 7 1条规定:Р"投资咨询j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Р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技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本案中,李某作为证券投资Р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王某委托,代理其从事证券买卖。因此,该合同无效。Р (2)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71 条第2 款规定"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Р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接受客户王某委托,Р代理其从事证券买卖并约定投资分红,因此违反了《证券法》第 1 7 1条的规定,对于投资损失应Р负赔偿责任。Р 33. (20 分)Р (1)保险合同于 2 0 0 5 年 1 2月 1日期成立并生效。依据《保险法》第 1 3条规定"投保人提Р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o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Р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Р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Р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此双方于 2 0 0 5年 1 2 月 1日达成订立保险Р合同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险成立。Р (2) 能。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履行的义Р务;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作用,在于记载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因此,保险Р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因此八企业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Р持,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书。Р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