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类似所持看跌期权下的权利的合同权利(金融资产),也有类似Р签出的看涨期权下的义务的合同义务(金融负债)。与期权相同,这些合同权利和合Р同义务构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明确独立于基础金融工具(被交换的债券和现金) Р之外。远期合同的双方都有义务在约定时间执行合同,而期权合同当且仅当期权持有Р方选择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才会被执行。(IAS 32 AG18) Р 许多其他类型的衍生工具都含有进行未来交换的权利或义务,包括利率互换和货Р币互换,利率上限、利率双限、利率下限、贷款承诺、票据发行额度以及信用证。利Р率互换合同可以被视为远期合同的变换形式。根据此合同,当事人同意在未来进行一Р系列的现金交换,其中一方的金额参照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金额参照固定利率计Р算。期货则是远期合同的另一种变换形式,主要的不同在于期货合同是标准化的,而Р且在交易所进行交易。(IAS 32 AG19) Р (九)应付股利Р IFRIC 在 2008 年 11 月制定《IFRIC 17—对所有者的非货币性分配》的过程中,Р讨论了应付股利是否属于金融负债。尽管其他准则表明,支付现金股利的义务属于一Р项金融负债,但是,IFRIC 认为该结论缺乏理论基础。IFRIC 认为,IAS 37 和 IAS 39Р规范的是产生于交换交易的负债,而应付股利则是非互惠的分配。也就是说,应付股Р利不应当作为金融负债处理。Р 二、适用范围Р IAS 32、IAS 39(IFRS 9)及 IFRS 7 适用于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财务报表Р的所有主体。也就是说,几项准则对主体类型并没有例外,即使主体未持有公开交易Р证券或者属于另一主体的子公司。Р 但是,这几项准则并非适用于主体的所有金融工具,比如保险合同。相反,实际Р上并未满足金融工具定义的非金融项目合同,特别是某些商品合同,与金融工具具有Р类似特征,则被纳入这些准则范围内。Р 7